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于2005年7月开业,装修费按税法要求尚未全部摊销完毕(当时签租赁合同为3年),现在由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搬到另一处由法人购买的物业办公,请问原来的装修费我公司还要摊销吗?
答:对内资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装饰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相关税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05-16)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之规定,以及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2000-09-11)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906号2000-11-09)第六条第二款“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的相关规定,对于该等租入之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应当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逐步摊销,而不能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当然,若剩余租期超过5年的,则可以按5年的期限逐步平均摊销。
对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2003-12-1)第一条“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如剩余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均超过五年,按五年平均扣除”予以了明确规定。
至于因各种原因导致原租入固定资产提前退租而归还出租方的情况下,按租赁合同期限或者按5年期限平均摊销之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现行税法并没有涉及;目前我们也没有查到各地方税务部门对该问题作出过相关的明文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对该等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不宜在提前退租归还租赁固定资产后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仍应按原适用摊销标准逐年平均摊销。当然,具体如何操作,尚有待有权部分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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