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仍能申请免
我公司是一间于2007年7月份成立的商贸企业,附合现行新办企业所得税自经营之日起减免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但我想放弃07年所得税免税申请,选择2008免税,是否可行?
罗雪 2007-07-24
罗雪: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如果您企业是新开办的商贸企业可以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条件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的减免税资格申请(正式文件);2、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3、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可不提供);4、相关减免税项目的各种证明(鉴定)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出台,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在调查研究之中,估计在年内能够面世。因此,具体如何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等待国务院出台条例时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8月3日发出通知明确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通知明确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贵公司是2007年7月成立,从2007年7月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谢谢你的支持,请及时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并学习执行。
答复人 石济海 答复时间: 200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