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9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收到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有我公司及该外贸公司的名称,我公司可否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1.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2.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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