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业清算关联借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6-19
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目前经营不善已严重资不抵债,资产只有几千元,净资产为-17000万元,2004至2005年因安置员工陆续向关联企业借款10000万元。现在我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歇业清算,税务机关要对以上关联企业借款10000万元作为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已没有资产可缴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对于关联方债务若不需要偿还,则债务清偿损益为债务的计税基础,属于企业的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