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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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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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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
摘自:2011年06月20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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