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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税:双节将至 过节费扣税如何执行?

成都地税:双节将至 过节费扣税如何执行?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09

  市地税局详细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继国家税务总局专家解读新个税法相关问题后,昨日,成都市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正式出面回应,就成都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9月同时发放8月、9月工资以及双节补贴,该如何计算个税?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不少市民十分关心过节费扣税的问题,如果企业9月同时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该如何计算个税?

  解答:按税法规定,应合并9月份发放的收入(8月工资+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余额作为工薪所得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9月初发放8月工资时已扣缴个税,则应把9月发放的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合并计算出9月应纳个税,减去已扣缴个税,剩下的应扣个税在发放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时补扣。

  扣缴单位应在9月所有收入发放完后合并计算应扣缴工薪所得个税并录入个税软件系统,于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公积金属于单位福利,超过规定部分需要缴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怎样计算?

  解答: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

  “公积金属于单位福利,超过规定部分需要缴税”,市地税局专家称,根据有关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住房公积金为例,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0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515元×3倍×12%÷12个月=915.45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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