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时间:2013-08-20 来源: 作者:上海财税网
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里,“高端技术人才”千金难求,因其岗位及技能的重要性,即使是到了退休年龄、办了退休手续,还会有不少企业把他们返聘回来,继续“散发余热”,每月照常发放工资。但企业在作纳税申报时,却往往会遇到一个疑问这笔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记者为此致电地税12366热线,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强调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技术员工被返聘,其劳务报酬应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其享受的集体福利,应被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