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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解答“营改增”政策实务处理相关问题

山东国税解答“营改增”政策实务处理相关问题




来源:山东国税 作者:山东省营改增领导小组 日期:2013-10-30

  一、兼营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申报问题
  
  兼有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由于要冲减当期销售额和税额,而应纳税额分配与销项税额比例有关,会影响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入库级次分配。经请示总局,并参照先期试点省市做法,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冲减红字发票后销售额大于等于零的,纳税人按照现行方式完成纳税申报计算分配应纳税额;
  
  (二)冲减红字发票后销售额小于零的,纳税人按照“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对红字发票进行分类,分别冲减“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其中小于零的销售额,进行零申报,当期未冲减完的,下期继续冲减。因冲减红字发票导致“一窗式”比对无法通过的,人工强行通过。
  
  (三)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有余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台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便下期继续冲减。
  
  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为落实该项免税政策,省局将在申报系统做如下调整:一是申报系统将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进行判定;二是如果申报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由申报系统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8栏“应缴费额”填零。如果申报销售额大于2万元,则纳税人正常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和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销项税额与实际发生销项税额差异问题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销项税额数据应取表14列“销项(应纳)税额”数,14列“销项(应纳)税额”=13列“含税(免税)销售额”÷(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由于上述计算原因,导致纳税人实际发生销项税额与计算销项税额出现差异,主表销项税额与“一窗式”采取税额不一致。为解决此问题,申报系统已做如下调整:一是判断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是否为零;二是如果12列数据为零,则销项税额数据取10列“销项(应纳)税额”数据。如果12列数据不为零,则销项税额数据取14列“销项(应纳)税额”数据。
  
  四、挂账留抵出口退税企业纳税申报问题
  
  对于挂账留抵出口退税企业,由于退税申报问题,导致试点纳税人无法正常申报,为解决此类纳税人申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调整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调整计算方法申报的条件
  
  1.期初挂账留抵纳税人,即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0;
  
  2.免、抵、退税纳税人,即第15栏“免、抵、退税应退税额”>0;
  
  3.受第15栏影响,导致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0的纳税人。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试点纳税人,省局将开放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栏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栏次和第19栏“应纳税额”本月数栏次,由纳税人按照以下申报规则进行纳税申报。
  
  (二)具体填写方法
  
  1.选择【15栏与13栏本月数之差】与【13栏本年累计】比较,取其中小的数填入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栏次。
  
  2.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第12栏-第14栏-(15栏-第18栏本年累计)+第16栏(除第18栏外,其余均为“本月数”列);
  
  3.第19栏“应纳税额”本月数=第11栏-第18栏(均为本月数列)
  
  (三)其他事项
  
  由于申报系统目前未做调整,因此各市遇到符合条件的挂账留抵退税纳税人,应填写《挂账留抵退税纳税人申报申请表》上报省局,由省局针对上报纳税人开放相应栏次,由纳税人按照上述申报规则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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