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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如何账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3-14

  问:我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2011年度亏损5000万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增2000万元,纳税调减2010年度700万元。从2012年开始每月企业都盈利1800万元左右。
  
  问题1、纳税调增和调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2012年每月的盈利是按月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用盈利继续弥补2011年度的剩余亏损额?
  
  答:1、《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区分企业纳税调整的事项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暂时性差异。如果属于永久性差异事项,比如业务招待费超过发生额的60%的部分税法不允许扣除,则相应纳税调增无需作会计处理。如果属于暂时性差异事项,比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调增)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纳税调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填报说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以实际利润额为基数应缴纳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因此,贵公司2012年每月的盈利应当先弥补2011年度的剩余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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