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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领用原材料自产产品增值税如何处理?

研发领用原材料自产产品增值税如何处理?





问:企业在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进项税转出或者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原材料,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则研发领用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自产产品,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身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不需做视同销售。

  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则研发领用自产产品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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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产货物用于研发项目(计入管理费用用—研发费用或者是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作者:理道财税咨询网发布时间:2012-7-17 8:54:42

问:企业自产货物用于研发项目(计入管理费用用—研发费用或者是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若是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应当缴纳增值税。

来自: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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