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参考: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1月11日)
1.问:为什么外贸企业海运费不能抵扣?
答:根据《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出口企业(包含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4年9月1日以前,外贸型出口企业取得的代理海运费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41号):外贸企业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问: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到底是出口报关单后90天申报还是次年4月1日前有效?网上的说法太多,有相关文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4条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所以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最迟期限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
3.问:商贸公司出口报关后,在单证信息不齐的情况下不确认收入,也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收入,待单证信息齐全后同时确认收入及退税申报,这种操作方法有风险吗?因我公司是我们这个地区的第一家外贸公司,担心这样做会有税务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果出口后不及时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存在规避迟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外贸企业单证信息齐全后再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是正确的。
4.问:商贸公司进项发票认证后是填在附表2第28行中,我们这里是分别在“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填写,28行不填。这样填报有错误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允许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的,是用来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所以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
5.问:次年4月15日只是最晚出口退税申报日期,不是必须收汇的日期,只要申报过了,什么时间收汇都可以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规定,属于下列五类企业之一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必须等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后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2)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如果出口企业属于上述五类企业,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收汇企业认定维护,然后通过预审反馈数据或正式反馈数据方式拷给企业,企业将反馈数据读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就可以每月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明细申报录入”时,同时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的录入。
如果不属于上述五类企业的出口企业,只要出口单证齐全、信息齐全,平时不必等到收到国外客户款项就可以每月申请出口退税正式申报。须特别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该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所以出口企业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是于出口之日次年的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否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