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时,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是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本身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收入如果具体管理不符合要求,那么此项收入的性质就变为征税收入,需按征税收入的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入与成本相关原则,对应的支出理所当然不再属于不征税支出,也变性为征税支出,同时也可以税前扣除。
支出虽然能扣除,但如果是研发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此条款规定的是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如果不征税支出已经变性为征税支出,那么就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加计扣除范围,即不征税收入变性为征税收入时,对应的支出也变性为征税支出,不仅可以税前扣除,还可以加计扣除。
来源:李影 侯淑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