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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 出口企业应注意什么?</DIV></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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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是国家税务总局以海关总署颁布的2005年进出口商品代码目录为基准,按照准确归位、合理界定、“从严不从宽”的原则,以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为依据,对商品代码及征退税率进行核定与调整,建立的专门用于出口退税管理的标准数据库。2005年先后了发布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50218A版、20050331B版,目前,20050501C版已鉴定完毕,发布全国使用。
近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等若干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组织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对商品税率进行重新鉴定,对264条商品进行了代码及税率的调整,到目前为止,2005年共计调整税率近千条。
出口企业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a href="http://www.taxrefund.com.cn/" target="_blank" >www.taxrefund.com.cn</A>)进行税率查询,也可直接下载出口退税率文库20050501C版的升级包,安装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使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使用的商品税率库结构不同,企业在下载、安装时需注意区分不同的安装包。
出口企业在内部管理中,应加强储运、业务、财务各环节的协调一致,在使用商品代码时必须做到企业内部同一商品使用统一的商品代码,购进货物的商品计量单位以报关出口时海关商品码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量单位,做到进货和出口计量单位一致。
出口企业在申报时使用的商品代码,应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代码为准,若税务总局在原商品代码上进行了扩展,则应使用此商品代码的扩展代码,该码为基本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该商品的基本商品代码标志为星号。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采用商品代码时,务必注意其对应的退税税率的高低,以避免不应出现的退税风险。
出口企业可在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设置“自用商品”,即将本企业所涉及的商品代码用系统内的“设置自用商品”功能设置成“自用商品”,企业在输入申报明细数据时,可直接检索到本企业所涉及的商品,大大简化商品查找、确定的过程。
对于出口消费税产品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消费税专用税票后,方可办理消费税的退税,且报关出口时使用的商品代码必须是可退消费税的商品码。
在进行年度间相关业务的处理(如:进货结转、备案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时,若商品代码或税率发生变化,需根据新年度的新商品税率库进行重新认定,按新商品代码进行数据结转。
对于国税发[2005]74号文所涉及按13%或17%征收的商品,鉴于此类商品可能已发生退税业务,存在有效期限制,整体上发生概率不高,发展趋势上越来越少等诸项原因,为简化税企退税工作,没有进行相应商品代码的扩展,各地在执行种中,若情况属实,企业在自行申报数据检测时可人工确认通过,在税务机关审核时,可采用人工挑过方法办理退税。
关于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审核中所产生的疑点及相应的处理方法,请参考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编著的《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立体图书系列》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中审核疑点调整部分的相关内容;对于商品税率库所不能涵盖的特殊税率变化情况及控制要求,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中可采用有系统管理员设置“出口退税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的手段进行审核的实时监控,详情请参考《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立体图书系列》之《出口退税管理与监控操作实务》以及《出口退税最新政策法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组织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对2005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对比和核定,并发布了相应数据库,由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中的12000多条商品的十几个项目进行了最终的技术鉴定,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据此编纂了《2005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立体图书系列》的第一册),进出口司对该书进行了最终审定,目前已完成出版工作,开始面向全国发行,出口企业可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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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bottom align=right width=512><FONT color=#004b92>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FONT></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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