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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确定捐赠扣除限额注意新旧计算方法</DIV></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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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35000000元,注册地在北京市崇文区崇文路10号,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洗涤、消毒等日化产品。2004年度相关资料如下:管理费用3992000元;财务费用100000元,为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向某商贸公司借款1000000元,年支付利息100000元;销售费用2345000元。全年工资发放及三项费用计提情况为:企业共有职工325人,其中生产人员135人,工资额2800000元;管理人员82人,工资额1600000元;销售人员40人,工资额560000元;基建人员68人,工资额952000元,并按规定提取了三项费用。取得投资收益85000元,是从青海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支出760000元,其中违反相关税法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0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老年护理院捐赠150000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西部贫困地区捐赠600000元。主营业务收入220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13200000元,销售退回360000元,固定资产租赁收入500000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100000元,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为6%,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
我公司知道我国对企业用于社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给予了特定的税前扣除优惠,但是对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计算方法、申报管理及政策变化不清楚,听说还有新旧两种规定,特向专家咨询,请予以解答。
某内资企业京南日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专家把脉:先就我国企业所得税新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方法的不同之处进行比较,希望更多企业了解新规定,并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
一、计算依据和计算公式不同。新规定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计算公式是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的所得×3%(金融企业按1.5%;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旧规定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计算公式是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按1.5%,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
二、计算纳税调整额的程序不同。新规定的计算步骤是: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的所得”×3%(金融企业按1.5%;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计算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实际捐赠额;计算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旧规定的计算步骤是:计算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计算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不含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按1.5%;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或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两者比较取其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
三、新旧规定对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其相关扣除规定不同。新规定的扣除规定是:某一纳税人只有一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就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纳税调整额;如实际捐赠额大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应按捐赠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如果某一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中有在税前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这时的“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该是“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与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之和”。旧规定的扣除规定是:如果纳税人实际捐赠支出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则纳税调整额是实际捐赠支出;如实际捐赠额大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则纳税调整额是捐赠扣除限额;如果某一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这时的“实际捐赠支出总额”中不含“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同样不含有“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额”。
四、对纳税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程度不同。这一点可以结合你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按新规定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主营业务收入22000000-主营业务成本13200000-销售退回360000+固定资产租赁收入500000-销售税金及附加1100000-管理费用3992000-财务费用100000-销售费用2345000+投资收益85000÷(1-15%)-捐赠和罚款支出760000=743000(元);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743000×3%=22290(元);
实际捐赠支出总额=150000+600000=750000(元);
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22290+150000=172290(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750000-172290=577710(元),此数将增加到应纳税所得额中;
其他纳税调整额:工资调增额=实际发生额-计税工资标准=(2800000+1600000+560000+952000)-325×12×960=2168000(元);三项费用调增额=2168000×17.5%=379400(元);利息调增额=100000-1000000×6%=40000(元);税务罚款调增额=1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743000+577710+2168000+379400+40000+10000-100000(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3818110(元)。
按旧规定计算:纳税调整前的所得(或者会计利润)=743000(元);
除捐赠外的项目纳税调整额:工资调增额为2168000元,三项费用调增额为379400元,利息调增额为40000元,税务罚款调增额为10000元,投资收益调减额为85000÷(1-15%)=100000(元);
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743000+2168000+379400+40000+10000-100000+已扣除的捐赠额600000(不含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50000元)=3840400(元);
扣除限额=3840400×3%=115212(元)<600000(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数=115212(元),此数将从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3840400-115212=3725188(元)。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两种方法对企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两种方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差3818110-3725188=92922(元)。因此,企业应注意适用新规定正确计算税前扣除额。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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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兴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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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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