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务民;嵇锦宏
开办费即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会计上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方法会计上规定将开办费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以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我们可以看出税法这样规定开办费摊销期限,是考虑到开办费的效用影响企业整个存续期间,故将其视同资产分期摊销。
对开办费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计入开办费的项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将筹建期间购置固定资产、开发无形资产、进行在建工程等应计入资产价值的相关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情况。对此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的借方,通过账户记录的记账凭证号码,找到相对应的会计凭证,审查有无把不应计入开办费的费用采取虚假的手段列入开办费。
2.对企业一次性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开办费,检查企业是否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已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对此可通过“管理费用”明细账反映的开办费摊销金额或“长期待摊费用”反映开办费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以此为基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当年和以后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将计算出的当年准予税前列支的摊销额与“长期待摊费用”反映开办费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相比较,其差额即为当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的纳税调整金额,即调增金额。
现举例如下:例:某股份公司2002年1月~4月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60000元,以银行存款付讫,该公司于当年5月份开始生产经营,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1)记录公司发生的开办费: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
(2)摊销开办费时:
借:管理费用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00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期间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但按税法规定,公司在筹建期间的摊销额不得在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本例按税法规定,开办费的摊销期间应为2002年6月~2007年6月,每月计提摊销额为1000元。200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开办费应为6000元(6个月),企业在办理2002年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000元(60000-6000),但其调增金额可在以后税法规定的年度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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