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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产品纳税调整莫忽视

自产自用产品纳税调整莫忽视

    最近有几个在企业做会计的朋友询问笔者自产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和计税问题,他们有的将自产自用产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将有关税费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有的虽然将自产自用产品计入有关科目,但未将附加税费计入有关科目或漏计有关税费。
  企业自产自用产品是一种较普遍的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会计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科目。举例分析如下:
  2006年4月,甲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己生产的丙牌号粮食白酒500公斤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该白酒每500克销售成本10元,每500克出厂价20元(不含税)。酒厂近几年盈利无需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率为33%,粮食白酒从价消费税率20%、从量每500克0.5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17400
   贷:产成品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500(1000×20×20%+1000×0.5)。
  对于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则按该产品的应缴增值税和应缴消费税来定。应缴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如难以确定该批产品的进项税,只有选择较为合理的办法来确定,如按该产品的进项税占成本的比重来分析。假如进项税占该成本的比重为16%,则该产品的应缴增值税=1000×20×17%-1000×10×16%=1800(元),应缴城建税=(1800+4500)×7%=441(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800+4500)×3%=189(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63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441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89。
  对于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有盈利无尚未弥补亏损,则要计提企业所得税,并相应计入应付福利费,避免挤占当期损益。如果企业所得税具体难以计算到该批产品,也只有选择较为合理的办法来确定,如可按该产品视同销售计税收入乘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应缴企业所得税占全部计税收入的比重)计算,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该计税收入和相关成本填报附表一和附表二有关项目。如果该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1%,则计入应付福利费为1000×20×11%=22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2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200。
  有些企业对自产自用产品会计处理时按正常销售收入处理,即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虽然有关税费未漏计,但不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和会计的配比原则,并且因为企业所得税对一些支出有限额扣除控制,如前述的例子,职工福利费只可按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将附加税费及所得税不记入“应付福利费”而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科目,将会挤占当期损益630元和影响净利润。还有些企业在计算时容易漏算所得税,或不将附加税费及所得税计入相关支出等。
  至于企业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或处于免税期,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当期不缴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计算自产自用产品相应企业所得税计入相关项目。
  因此,企业对自产自用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特别注意,如用于捐赠时记入“营业外支出”、用于招待时记入“业务招待费”、用于在建工程时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避免不必要的补税罚款损失。  





www.ctaxnews.com.cn 2006.05.15  谌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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