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0楼great于2006-05-26 15:25发表的“请教关于售后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经常会要求我公司发一部分产品的零配件作为三包件更换用(不是销售)。有些发出去的到时会把旧的退回来,有些已经报废就不退回来了,请问会计上对此应该怎样核算?税法上有什么要求?
谢谢!
这位网友:您好![s:19]
前几天有事未及时回复您的问题,还请见谅!
1.对于您所说的作为三包件的零配件的会计及税法处理问题,首先应有购销双方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产品三包合同"为前提;
2.如以上三包合同完善并有效,那您公司供给经销商的三包零配件就可作为营业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营业费用--三包费用 贷:原材料,或平时先根据双方的三包合同预提三包费用,待实际领用时再从预提费用中转销,亦即借:营业费用--三包费用 贷:预提费用,领用时,借:预提费用--三包费用 贷:原材料;
3.因销售商品时承诺了三包服务的,实质上也就意味着商品销售收入中包含了售后服务的收入,故发出三包零配件时就不应再作销售处理了,其零配件的进项税额也不必再作进项转出处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