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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追缴陈欠税款没有时间限制

税务机关追缴陈欠税款没有时间限制

    近日,税务部门在追缴欠税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追缴其超过三年期以上的陈欠税款表示不解。他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根据规定对自己不属特殊情况以及偷坑骗形成的欠税超过三年也就不需要缴纳了。

  显然,这些纳税人对欠税追缴期限的理解出现歧义。对此,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征欠缴税款没有时间限制。同时,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做出明确解释: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税务机关在追缴陈欠税款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徐峥嵘王顺坚







经济日报200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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