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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系列问答1-10

出口退税系列问答1-10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整理


1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2 问:出口退税的特点有哪些?
(1)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是间接税范畴的国际惯例。
3问:出口退税有几种方法?
1、“免、退”税
2、“免、抵、退” 税
3、免税
4、“先征后退”
4 问:退税贸易方式有哪些?
一般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 补偿贸易 小额边境贸易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易货贸易 寄售代销贸易
5问:哪些企业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外贸企业(含分支机构)
内资生产企业(有自营出口权和无自营出口权委托代理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
特定退税企业(对外承包、修理修配、外轮供应、境外投资、中标机电产品、境外带料、援外出口、免税店等)
6问:出口退税率有几种?
17% 13% 11%  8% 5% 6%、4%
7 问: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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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什么是“免、退”税?

  “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9 问:什么是“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0 问: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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