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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2-6 09:10 只看该作者
同是购进电脑抵扣规定为何不同?
某服装厂为一般纳税人,近日购置了3台电脑,每台价值5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元,在申报当月增值税时作进项抵扣,被税务机关退回,要求重新申报。税务机关称,按现行政策有关规定,3台电脑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计小胡有点不解:上月购置的一台同样的电脑,税务机关允许抵扣进项税额850元,为何这次不能抵扣?难道税收政策有什么变化?
税官老张为小胡翻开法规,解释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就属于固定资产。这3台电脑单价5000元,且使用年限不止两年,在固定资产之列,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上月购进的一台电脑为何能抵扣?是税务机关高抬贵手了吗?也不是。上次服装厂购置的电脑是专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那台电脑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老张又翻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其中规定“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也规定了可以抵扣。所以,同样的电脑,因其使用用途不同,而有了能否抵扣的区别。
www.ctaxnews.com.cn 2007.01.29 徐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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