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指什么
中国税务报讯 6月1日,本报在头版头条发布了《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44项涉税项目被取消》的消息。其中包括取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连日来,社会各界纷纷来电,进行咨询。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人士。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7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设定的文件依据是《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文件)第12条:“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由此可以看出,被取消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是指考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不包含任何其他内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还将就该项审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措施正式发文明确。
《中国税务报》 2004.06.09 闵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