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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母总公司的利息可否扣除?

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母总公司的利息可否扣除?

税官你好:  
  财税(2000)7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母总公司向子分公司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那么母总公司在向子分公司开具发票作收入后,相应的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可否在税前抵扣?谢谢!  
(注: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  
2006-10-28 11:13:17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子公司支付给总公司统借的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都可以税前列支,超过部分税后处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得并入总公司,不管内部如何核算,最后还是并入总公司,所以总公司列支利息也是按照上述原则。  
2006-10-29 16:32:00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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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税官您好:
   对于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看不很懂,能举例说得具体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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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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