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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3-7 09:10 只看该作者
特殊情形下的房产税纳税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近期,某企业办税人员向安徽省五河县地税局咨询,《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像其单位既存在自用房产还存在出租房产,其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确定。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一般而言,《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其具体纳税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可采取按季或半年缴纳,按季缴纳的可在1、4、7、10月份缴纳;按半年缴纳的可在4、10月份缴纳;税额比较大的,可按月缴纳;个人出租房产的可按次征收。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其具体纳税期限的适用上还存在以下七种情形: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四、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www.ctaxnews.com.cn 2007.03.05 陈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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