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来源:央视新闻 作者:孙艳
发布时间:2018-06-03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新闻背景——
最近娱乐圈里最火热的新闻莫过于崔永元怼范冰冰的阴阳合同了,四天六千万,足够惊人,虽然范冰冰工作室已经发出严正声明,但是崔永元依然坚持认为自己是对的,而且希望范冰冰出来说清楚。
毫无疑问如今范冰冰已经出去庆祝爱情三周年了,国内只剩下吃瓜群众还在等待事情结果,如果真如范冰冰工作室声明所说,那么毫无疑问崔永元就是违法,侵犯别人名誉权,隐私权,但是如果不是,如果真的如崔永元所说,那么范冰冰可能就涉嫌偷税漏税的犯罪,前面已经有刘晓庆因为1400多万的偷税加上500多万滞纳金,共计2000余万,做了一年多牢,如果崔永元说的是真的,恐怕以范冰冰的吸金速度,恐怕三年两年是出不来的。
所以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如税务总局,公安部经侦局及早介入,如果只是个案或许还好说,如果是行业潜规则,势必会挖出更多蛀虫,偷税漏税金额势必让人难以想象。当然了,如果没有偷税漏税也可以还范冰冰一个清白,但不管怎样,对于偷税漏税打击稽查也是相关部门责任,如今事情已经发展到如此地步,不介入恐怕说不过去了。
无锡地税调查范冰冰涉税案崔永元:一查一个准儿(成都商报 邱峻峰)
崔永元曝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日前有了最新进展。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这是个好事!”3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联系上崔永元,他表示,自己已经从网络知晓了此事,不过在他看来,无锡当地税务部门如果真要调查此事,首先应该给自己联系核实,“我现在不能给你说,但如果联系我的话,我告诉他们怎么查,这一查一个准儿。”
接二连三的在网络爆料,崔永元接下来还有什么“大招”?对此,崔永元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一切看心情,如果对方有什么反应和举动,自己一定奉陪。对于自己爆料后的人身安全,崔永元笑言,已经在网络收到威胁的信息,不过这一切与此前攻击转基因时收到的威胁少了很多。
崔永元表示,自己之前在网络主要是发泄对刘震云、冯小刚的不满,没想到引起了那么大的关注,“还是有那么多人支持我,看来我做的是对的。”
纳税人应提高税法遵从水平(经济观察网 杜涛)
鹏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表示,所谓“阴阳合同”,即签合同的双方是相同的,交易的内容是相同的,交易的时间是相同的,交易的地点也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是交易的价格。表现为一个价格低,一个价格高,反应在税收一般都是按照价格低的合同纳税。“阴阳合同”不仅仅是局限于影视圈,还有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等领域。将交易的价格降低,带来税款的流失。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表示,合同不仅是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纳税义务的重要凭证。因为业务决定税务,合同证明业务,业务性质、业务收入、纳税义务等。因此,通过签署阴阳合同,来掩盖真实的交易性质和交易金额,逃避纳税义务。之前在其他商品交易领域,媒体也曾有相关报道。但是,通过合同隐蔽收入,好比两套账,按照《征管法》,这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
他同时表示,现在税局征管水平不断在提高,纳税人在税局面前几乎是透明的,作为纳税人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税法遵从水平。
明星若真的巨额逃税将受何种法律惩罚?(新京报评论 刘昌松律师)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根据滞纳日期的长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来计收,假设滞纳了一整年,折算后应交滞纳金411万元;滞纳了5年,应交滞纳金2000万元多一点。超过5年未发现,是否应当承担滞纳金有争议。我认为应承担,因为法律只是说5年后才发现的不处罚,而税款滞纳金是税务机关以对纳税人设立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非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按最高处5倍的罚款,这位女明星所应补交各类款项合计2000万元,最高可罚款1亿元。
再说说逃税可能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判断,初次发现逃税,无论累计数额多大,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在的逃税《刑法》风险已不是刘晓庆时代,更为人性化。
但因“偷税”(行政法称偷税,刑法称逃税)已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就绝对应该夹着尾巴做人,“事不到三”,一到三就要刑事追究。而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再犯的,以前犯的更不会清零,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直接按犯罪追究,而且还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问题是,“逃税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依据《刑法》其追诉时效期间为10年;即过了10年才发现不再刑事追究,但《税法》规定过了5年即不再处罚,这中间如何协调,尚无权威解释。
也有观点认为,至少可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追究,但这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可见,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受此严格监督,这是职务廉洁性的要求;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即使说不清收入来源,也是没有关系的。但这位女明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这位女明星将受到何种处罚还需事实层面进一步核实才能有大致的判断。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最终证明事实属实,这位女明星或许不会那么轻易脱身。
范冰冰斥崔永元曝料侵权律师:说明其认可阴阳合同(新浪法问 王茜)
因为一份见光的阴阳合同,崔永元和范冰冰之间刀光剑影、硝烟滚滚。
崔永元近日曝光的合约文件显示,某演员出演某影片签下两份合同,“小”合同酬劳一千万元,“大”合同酬劳五千万元,演出四天可以拿到六千万酬劳。该文件被媒体竞相报道,并直指女演员范冰冰。
对此,范冰冰工作室发表公开声明,指“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规则,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权益。相关媒体及网络用户……涉嫌构成针对范冰冰女士的诽谤。”
然而,在一些资深律师看来,这份声明漏洞百出。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段万金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第一,崔永元说范冰冰的片子拍得很烂,属于言论自由,不属于侵权,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而且还要予以充分保护。
第二、如果崔永元公布的阴阳合同是假的,也对范冰冰不构成侵权。崔永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对于范冰冰的天价片酬是否涉及逃税,有合理怀疑的权利。更何况他并没有指名道姓,仅仅是一种推测。对于公众人物普通民众,有这种合理推测的权利,公众人物应当忍受;
第三,如果该阴阳合同是真的,则更不涉及侵犯范冰冰的合法权益问题。崔永元不是合同双方,没有保密的义务,当然崔永元更不涉及违反商业规则的问题。
第四、范冰冰工作室发出的声明既然认为崔永元公开阴阳合同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违反商业规则,那就说明其对崔永元公布的阴阳合同真实性是予以认可的,这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已经构成税务违法行为的重大线索,税务机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当予以彻查。
最后,范冰冰所面临的可能是非常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调查。轻则可能是税务行政处罚,重责可能涉嫌构成逃税罪。希望范冰冰团队高度重视,否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持相同观点。他对新浪法问表示,针对崔永元的爆料,“范冰冰完全可以不予置评或发表律师声明,而直接针对崔永元所称未点名之事项做公开回应,做法上似觉欠妥。
如果崔永元的确有阴阳合同的证据,范冰冰就有可能涉税案。至于是否存在作为公众人物的崔永元侮辱同是公众人物的范冰冰人格一节,宜走司法途径解决之。”
他同时指出,“因为崔永元发公布阴阳合同照片时,马赛克了合同的甲方乙方,故不知道合同双方为何者。假如阴阳合同涉及上市公司,而且如果事实的确存在,则可能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故呼吁崔永元公布合同双方名称,以助监管部门核查。”
关于范冰冰指控崔永元侮辱、违反商业规则、侵犯个人权益等是否合理的问题,他认为,“关于是否合理的问题,欢迎范冰冰通过司法途径提起对崔永元侮辱人格权的侵权诉讼,也欢迎崔永元公开晒一晒违法的阴阳合同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相信在法律的阳光下,是否违法,是否侵权,作为艺术家是否有社会担当是否守法,作为公众人物是否信口表述,一切都会透明的。”
相关法规——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国税发[1995]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用调查还原“阴阳合同”真相
据检察日报4日报道,6月3日新华社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所谓网上反映,显然是指近日持续发酵的曝光影视演员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潜规则事件。税务机关的介入调查,意味着这一原本带有个人色彩的娱乐事件,已经演变成了关乎公共利益的法律事件。
把网上反映视为重要线索,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做法,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值得点赞。
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采用此种方式签订演出合同,目的何在?是为了隐瞒天价片酬,还是避税?如果是为了避税,是属于打法律擦边球的所谓“合理避税”,还是属于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偷逃税款?如果已经坐实违法,是否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逃税罪的数额标准?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偷逃税款,是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如果阴阳合同普遍存在,为何长期未被发现,背后存在什么问题?以上这些,有的还只是一方说法,有的是媒体渠道的质疑,相关机关目前还没有结论,这都是以后调查的重点,也是公众的期待。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将一点点被揭开。也许,所谓阴阳合同,原本就是子虚乌有,那接下来,就要澄清事实,还当事者以清白,让虚构事实者付出代价;也许,阴阳合同确实存在,但只是一种或恰当或不恰当的“避税”方式,那该规范就规范,该修补法律就修补法律,堵住钻法律空子的空间;也许,阴阳合同已涉嫌违法犯罪,那该处罚就处罚,该判刑就判刑;也许,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真的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那就要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开展大规模清查行动,把这种见不得光的勾当扫除干净。
目前调查刚刚启动,后续将向哪个方向发展,现在断言还为时过早。公众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等待调查结果出炉。
作为爆料者,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手里的相关材料也都要拿出来,让税务机关一一调查核实,也让公众知晓,到底哪些“大腕”涉身其中。而税务机关的调查,也要善于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果一地税务机关鞭长莫及,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出面协调、督办,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交查办。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彻底查清演艺圈阴阳合同问题,让此次事件真正成为净化演艺圈风气的契机。文/李国民
明星收入究竟有多高,都有哪些避税手段?<政知见 祖薇>
在崔永元微博疑似起底明星“阴阳合同”一周后,国家税务总局3日做出回应,表示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相信官方经过调查,最终会对此事做出定论。在等待结果的同时,不妨先看看明星纳税的门道。
明星收入究竟有多高?
据政知见观察,这并非税务总局首次在此类事情上发表意见。
201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通知,明确提出将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只是,时隔一年,这份检查结果尚未对外公布。
去年5月,《2017中国名人商业价值榜》公布。榜单选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两岸三地最活跃,表现最出色的100位名人进行估算收入统计。
收入的统计标准包括了电影电视剧片酬、导演监制费用、数字专辑收入、演唱会门票收入、比赛奖金、代言费用和活动费用等,且不扣除其余经纪公司、主管单位分成部分(但不计入其名下的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
其中显示,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鹿晗收入1亿8160万元位居第二,周杰伦以1亿8150万元收入排名第三。这一百人2016年一年的总收入高达70亿9530万元。
明星该纳哪些税?
明星收入这么高,他们到底纳了多少税呢?
因为收入的多样化,所以按照收入类型的不同,缴税类型也不同。
比如:
明星从签约影视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明星片酬、商业广告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
明星获得签约影视公司的股权激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明星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明星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税;
明星出书获得的稿酬,按照“稿酬所得”缴税;
明星肖像权获得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税;
明星个人房产出租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税;
明星出售房产、股权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明星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缴税;
……
具体到税率方面,明星和普通人并没有什么不同,只要取得相应的收入,就要按照该收入类型缴纳个税。
范冰冰的税为何要在无锡查?
近年来,明星们选择在霍尔果斯、浙江东阳、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等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工作室,进行合理避税。其中唐德文化以及范冰冰创办的爱美神影视,其注册地址就是在无锡。
根据2017年无锡市政府发布《市政府关于支持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发展若干意见(2016-2020年)》显示,入驻公司可以享受租金、税收、设备等9方面的补贴。
具体而言,对知名影业公司、后期制作公司以及名人工作室,酌情给予1~3年减免租金,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租金、500~1000平方米租金减半;在园区设立工作室(工商注册)的影视行业知名演员、导演、制片人等高级人才,经认定后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明星有哪些避税手段?
由于明星复杂多元的收入渠道,使得他们的税收难以统计。而且,由于影视行业的“潜规则”,明星们还有五花八门的避税手段。
比如采取多阶段合同,一个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片酬时,如直接一次支付,适用税率为0.4,速算扣除数7000,需缴纳的税款为3193000元,税后劳务报酬为6807000元。
但如果这1000万,按照多阶段合同方式支付,比如按五次支付,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000元,五次则为3165000元,相较前者减少28000元。
再比如,明星还可以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片酬”、将片酬转换为股权,甚至还有人为此放弃国籍、设立信托等。比如某明星单集片酬是50万,按照个人劳务所得税应缴纳153000元;但对于高额税费,明星们往往都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例如,一个影视公司要向某明星支付5000万的税后片酬,但实际上,按照税法,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3519117.65,税费高达2300万元。
2016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曾说,“现实中演员很少甚至从来不缴所得税,经纪人同制片方商谈片酬从来都是税后收入。应该对演员片酬纳税问题严格规定,制片方替演员纳税不合理也不合法。”
“阴阳合同”的后果有多严重?
崔永元微博中提到的“大小合同”也就是“阴阳合同”问题,则属于恶劣的逃税行为。
即明星与制片方合谋,签订两份合同,纳税金额较低的一份为公开的“阳合同”,而真实金额的合同则为实际生效的“阴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昨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进行了补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意味着,“阴阳合同”一旦走上法律程序,即便偷税者亡羊补牢补缴税款,也难逃刑法制裁。
不过,蔡道通也提到,“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