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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发文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 2005-12-29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00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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