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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账册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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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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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账册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
),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654573750@qq.com
。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0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以下简称“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核销管理的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物流账册(含跨境电商账册)。
二、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企业应当在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三、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一)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二)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三)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
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四、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二)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三)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四)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五、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新版物流账册,停用旧版物流账册设立功能。现已设立物流账册的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设立新版物流账册,并尽快完成新旧物流账册切换工作。
新旧物流账册切换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5年6月1日前,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结旧版物流账册注销手续。过渡期内,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旧版物流账册只出不进的方式,将底账数据清零,也可通过保税流转等方式,将旧版物流账册底账数据结转至新版物流账册。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以下简称“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国保税物流业务快速发展,部分物流账册因料号多、商品进出频次高等原因,容易出现账货差异的情况。由于物流账册不实施核销管理,容易导致差异规模越积越大,且难以追溯差异产生的具体时间,导致企业经营合规性风险增加,影响保税物流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为此,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出台公告对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核销管理的物流账册范围。实施核销管理的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物流账册,含跨境电商账册。
(二)明确物流账册核销管理具体规定。对物流账册的核销周期设置、报核期限、报核内容、核销处置等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三)明确新旧物流账册切换具体要求。因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后需实施新旧物流账册切换,为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业务,设置6个月过渡期,对过渡期相关要求进行明确。
特此说明。
税 屋附件:
1.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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