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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需要开具发票吗?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需要开具发票吗?


  问:我公司2007年1月向其他单位(非关联)借款3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年利率9%,我公司2007年末支付利息36万元,对方给我公司开具的收据。在汇算清缴时,我们认为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故未作纳税调整。08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的利息未取得发票,对公司进行了处罚。支付的利息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接受贷款方在未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情况下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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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借款利息应出具什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 二、申请代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间借款支付利息,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时间:2009-03-27 08:24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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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请问一下老师,应该是到地税申请代开发票还是到国税申请代开发票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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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去地税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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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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