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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文开办费规定?

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文开办费规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14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可以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是企业自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又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问题。请问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怎样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理解以上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函[2010]79号强调,筹办期不是纳税亏损年度,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

  例如,某公司2007年至2009年为筹建期,2010年开始生产经营。筹建期三年分别发生筹建费用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企业筹建期三年发生的筹建费共计60万元,不作为2007年或2008年或2009年度亏损,而在2010年当年一次性扣除,因开办费形成的亏损,在2010年以后的五个纳税年度内,即2011年至2015年期间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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