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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省级捐款捐物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取得省级捐款捐物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15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请问没在上述名单之内的省、市、区级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取得省级的捐款捐物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未在名单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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