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分得利润如何处理?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1-03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
1、外商投资企业是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这里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税款由谁来承担?
2、如果外国投资者分别为企业或个人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用净利润分配的收益时,应如何缴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应当依据以上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投资者为外籍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支付企业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