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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政策依据及参考资料?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政策依据及参考资料?

2011年1月10日前,丹阳市国税局与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现将此次培训的法规依据的电子文档及相关解读课件挂帖于此,希望这些资料能对大家的汇缴工作有所帮助!
课件内容如与税法规定有冲突之处,请按税法规定办理。



2010汇缴法规选编.zip (105.24 KB)

2010汇缴培训课件.zip (1.46 MB)

[ 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11-1-11 10: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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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顺利地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现发些相关注意事项的文章,希望能对您有用!!



解读分析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除部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外,大部分为备案类减免税。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作如下提醒,供大家在执行中参考。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减免备案
  备案事项:非营利组织收入。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产品品目明细表;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五、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六、境外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七、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2、售付汇凭证;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高新技术企业。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九、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8、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10、《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6号)。
  十、工资加计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报送时间: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报送资料:1、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2、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5、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6、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所得备案
  备案事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
  报送时间: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二、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报送时间: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三、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备案
  备案事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十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备案
  备案事项: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5、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的明细表;6、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十五、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企业年检合格证;2、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国家相关文件;4、获利年度说明;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 6、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凭据;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率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税率减按15%.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2、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3、获利年度说明;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七、再投资退税备案
  备案事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项目认定、备案件;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八、对西部地区再投资退税备案
  备案事项: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项目认定、备案件;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九、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2、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各项收入明细;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二十、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表;3、投资份额证明件;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二十一、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属区域证明;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
  二十三、科研企业转制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科研企业转制之日或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2、改制企业股权证明资料;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财税[2008]1号。
  二十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2、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税[2008]1号。
  二十五、新办文化企业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二十六、股权分置试点改革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2、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3、支付对价协议;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8]1号。
  二十七、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2、免税收入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的账务处理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财税[2008]1号。
  二十八、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企业产权证明;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财税[2008]1号。
  二十九、清洁基金收入备案
  备案事项:清洁基金收入。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2、税务登记证件;3、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4、发改部门CDM审批资料;5、财务报表;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三十、实施CDM项目所得备案
  备案事项:实施CDM项目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2、税务登记证件;3、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4、发改部门CDM审批资料;5、财务报表;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三十一、对奥运会和世博会捐赠、赞助支出全额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对奥运会和世博会捐赠、赞助支出全额扣除。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税前扣除)捐赠专用票据;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8]1号。
  三十二、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备案事项: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
  报送时间: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报送资料:1、《——事项备案报告表》;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三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
  备案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报送时间: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2、《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三十四、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备案
  备案事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
  报送时间: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2、《——事项备案报告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国税发[2009]81号。
  三十五、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备案
  备案事项: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事项备案报告表》;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3条。
  三十六、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备案
  备案事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
  报送时间: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报送资料:1、免税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3、收入明细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财税[2008]1号。
  三十七、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证明文件;2、食用农产品收入台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财税[2008]1号。
  三十八、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文件;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8]1号。
  三十九、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备案
  备案事项: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
  报送时间:抵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四十、税收饶让抵免备案
  备案事项:税收饶让抵免。
  报送时间:税收饶让抵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2、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3、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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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时应注意十个细节

作者:谭玉林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的十个细节问题,以解决实务工作者在对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能出现的疑难。
  细节一:注意扣除税金的相关范围

  允许扣除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细节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区分:工资已计入成本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工资未计入成本费用,可以直接扣除。

  细节三:三项经费注意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具体标准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细节四:社会保险扣除注意区分保险性质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细节五:利息费用应注意借款企业类型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细节六:扣除借款费用要注意费用是否资本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其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细节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注意多重限制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2.孰低原则:实际扣除限额按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确定。

  例: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此时纳税调增数额=40-10=30(万元)。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此时纳税调增数额=15-9=6(万元)。

  细节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注意两档比例和一个特例

  第一档比例15%: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二档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特例: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例:某制药厂2009年销售收入2900万元,设备出租收入100万元,转让技术使用权收入200万元,广告费支出9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计算如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2900+100+200)×30%=9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900+80=980(万元),超标准980-960=20(万元),调整所得额=20万元。

  细节九: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有限制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但是,汶川地震重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细节十: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有新规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关于不得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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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汇算清缴结转抵扣事项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梁影


一、无限期结转抵扣(免)项目

(一)广告宣传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下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在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递延所得的处理。

1、新税法实施前已按5年递延计入收入的可执行到期。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保持政策衔接与过渡,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新税法施行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特殊规定不可递延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该公告还明确规定,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限期结转扣除项目

(一)亏损弥补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税[2008]48号和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开(筹)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为此,国税函98号文件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同时,国税函[2010]79号第7条规定,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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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应注意事项
  
  为规范和加强税收的减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健康发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给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减税或免税。一般分为报批类或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年根岁底,是许多税种办理减免税的关键时间,笔者对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将报批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作如下提醒。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报批
  报批事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
  报送时间: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二、现金资产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现金资产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三、银行存款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银行存款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四、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等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稍合同(协议);(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3)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5)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6)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五、债务人失踪、死亡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债务人失踪、死亡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3)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催收磋商记录;(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报送债务人近三年财务报表;(4)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5)三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证明或法人声明,及近三年企业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账;(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七、债务重组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形成的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债务重组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形成的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八、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九、存货盘亏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存货盘亏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存货盘点表;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资产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及清单;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6、残值情况说明;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8、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10、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一、存货被盗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存货被盗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3、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4、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三、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7、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四、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五、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六、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七、工程物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工程物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比照存货损失报送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八、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十九、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企业内部有关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一、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抵押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2、资产抵押的证明材料;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拍卖或变卖证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二、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证明资料;2、法院裁定;3、工商部门注销证明;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三、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四、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五、被投资方破产、关闭等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六、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并注明有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3)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或亏损情况说明;(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投资方近三年经营情况证明;(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七、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被投资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近三年亏损情况说明;(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八、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被投资方清算有关文件;(4)被投资方清算前一年财务报表;(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九、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证明;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证明;3、法院强制执行记录;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三十、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收减免的报批
  报批事项: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收减免。
  报送时间: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5、资产负债表(或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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