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公司所研发的项目对应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所发生的申请费有些人反映可以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我们想确认申请专利所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望复!
回复结果: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申请专利所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不属于上述费用范围,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转自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