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3-03
问:我单位购买的中型面包车(9座)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录《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购入的自用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该汽车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用于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