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如何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4-12
问:公司聘请某明星进行广告代言,约定的报酬为税后400万元,请问公司需要代为缴纳那些税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否允许扣除已经缴纳营业税及城建和教育费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取得税后所得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聘请某明星进行广告代言,明星利用名气、技能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服务,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4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在允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的情况下,如何扣除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理解一:假设税前收入为×,则税后收入为400万元,根据下列公式:
×-×*5.5%-[(×-×*5.5%)×(1-20%)×40%-0.7]=400;
得出×=621.38.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621.38×5.5%=34.1759(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21.38-621.38×5.5%)×(1-20%)×40%-0.7=187.2053(万元)。
理解二:假设税前收入为×,则税后收入为400万元,根据下列公式:
×-×*5.5%-[×*(1-20%)-×*5.5%×40%-0.7]=400;
得出×=617.16.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617.16×5.5%=33.9438(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17.16×(1-20%)-617.16×5.5%)×40%-0.7=183.213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