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部门奖励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4-15
问:假设按公司文件规定,对公司某部门发放一定数额奖金。但是部门未提供奖金分配名单(无法并入工资发放),也未确定分配方案,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奖金发放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部门发放奖金,未提供奖金分配名单,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按照偷税行为处理。
企业对于相关部门的奖励,以最后支付给职工个人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实际给相关部门的人员发放,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也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