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各项人工费用哪些可以加计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4-16
问: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用列入“研发费用”科目的人工费用,请问哪些费用可以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对此,青岛市地税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中就明确“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问题所述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规定可扣除,但社会保险费用则不能列入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