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对劳保用品是否有扣除标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4-19
问:企业所得税对劳保用品税法是否有扣除标准?劳保用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规定,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需要,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并且标准统一,给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作服装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