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出国人员住宿费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4-24
问:在出国期间,单位按财政部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标准,直接支付给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没有发票)每人每天70美元,是否能在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国的个人属于企业员工并且是公务出差,该项出国费用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标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财行[2001]7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上述标准适用范围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于企业,且各地对于此类费用标准规定不尽统一。
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第八条规定,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十条内容(包括附件)中,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改按以下规定执行:即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