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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国税 12366咨询问题集萃(增值税篇)

广西区国税 12366咨询问题集萃(增值税篇)

12366咨询问题集萃(增值税篇)
信息来源:广西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发布日期:2010-11-04 字号:[ 大 中 小 ]

前  言

    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成立于2007年9月,采取省级集中的工作模式,全面市话接入,社会公众在广西境内拨打热线电话全部按市话收费,主要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信息查询、涉税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监督、电话申报等服务。在这里,所有的工作人员竭诚为您服务,受理的话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当场答复率达98%以上。您只要拨打电话“12366”,再按“1”,零距离的沟通就从这里开始,专业高效的国税服务就会送到您的面前。
本册荟萃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日常话务中纳税人咨询的增值税热点、难点问题,谨此为提升我区国税纳税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帮助。感谢广西区国税局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及南宁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货物和劳务税科对本册的关心和指导。由于编写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本册所涉税收政策问题如有不当,应以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为准。


                                               编写组



目    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1
第二节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2
第二章 征税范围及相关规定…………………………2
第一节 征税范围………………………………………2
第二节 视同销售………………………………………7
第三节 混合销售………………………………………12
第四节 价外费用………………………………………15
第三章 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19
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9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20
第四章 税率及税目注释………………………………25
第一节 税率……………………………………………25
第二节 特殊规定………………………………………26
第三节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3
第五章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和销售额………………37
第一节 应纳税额的确定………………………………37
第二节 折扣销售………………………………………39
第六章 进项税额………………………………………40
第一节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40
第二节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48
第三节 进项税额转出…………………………………56



第四节 抵扣凭证…………………………………………59
第五节 抵扣期限…………………………………………65
第七章 税收优惠…………………………………………67
第一节 增值税的起征点…………………………………67
第二节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68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68

二、其他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规定………………………69
(一)粮食…………………………………………………59
(二)饲料…………………………………………………70
(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71
(四)再生资源及综合利用………………………………73
(五)残疾人………………………………………………75
(六)高新技术产品………………………………………76
(七)其他…………………………………………………78
第三节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81
第八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82
第一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82
第二节 纳税期限…………………………………………84
第三节 纳税地点…………………………………………84
第九章 增值税会计处理…………………………………85
第十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86
第一节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

第二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87
第三节 销项负数发票……………………………………92
第四节 特殊规定…………………………………………93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

1.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承租人或承包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的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节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征税范围及相关规定

第一节 征税范围

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5.受托开发软件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开办一家经营字画的店,买卖的是名人字画,是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经营名人字画的买进和卖出,属于增值税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7.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8.燃气公司向业户收取燃气开户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燃气公司向业户收取燃气开户费属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已获得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软件开发公司,在销售软件时向对方收取了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10.企业整体转让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1. 某单位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其租金收入一直都在地税交纳营业税,可是最近国税部门却说要交增值税,到底应该如何判断交什么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因此,如果该企业不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汽车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12.饮食店、餐馆销售烧卤熟制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13.销售坐落于江面上的浮桥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税收,还是应该按照转让其他资产计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将其他桥梁、架及坝、堰、水道列为代码为03类,属于构筑物。
因此, “浮桥”属于其他桥梁,为构筑物,销售浮桥应按 “销售不动产” 缴纳营业税。
第二节 视同销售

14.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给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公司给予分离出的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的部分原材料属企业无偿赠送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15.我公司将与上海世博会举办方协议,在与会期间提供公司的产品用于免费发放给购票入会的客人或者其他参展商,世博会将有醒目的标志对我们的产品进行标语宣传。请问,上述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贵公司用于免费发放给购票入会的客人或者其他参展商的产品应征收增值税。

16.商业零售企业组织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可得到企业赠送的指定商品(即绑赠促销),请问:上述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界定上述行为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商业零售企业购进用于进行上述赠送行为的商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贵公司可凭购物小票赠送指定商品,属于发生了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发生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正常申报抵扣。

17.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的,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18.企业用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用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员工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9.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自身的业务招待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业务招待,应缴纳增值税。

20.自产自用的用于生产环节的工具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产自用的用于生产环节的工具在增值税上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21. 用自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
因此,用自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2.我公司与A公司生产同类货物。A公司年初库存不足把我公司存于A公司仓库的商品借来予以销售,并于三月后在我公司需要销售时还了这批货物。请问,同类货物的借货还货是否要认定我公司与A公司存在交易?是否应做销售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您公司与A公司的“借货还货”行为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应交增值税。

23.为了外地客户购货方便,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外地的仓库,客户购货时,货物直接从当地仓库发出,此种情况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第三节 混合销售

24.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怎样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因此,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如果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个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则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5.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请问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提供安装服务缴纳营业税。

26.建筑装修企业承揽装修业务的同时提供外购的装修材料和室内家具等,所承包的工程大部分为包工包料(非自产材料),如果材料的比重大于50%,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50%的界定是看全年的营业额中材料的比重吗?那么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可以开增值税票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 建筑装修企业承揽装修业务的同时提供外购的装修材料和室内家具等,不属于上述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况,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票。

第四节 价外费用

27.增值税纳税人收到客户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收到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28.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如果购销业务实际存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9. 供电公司收取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供电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30.包装物押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1.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问 “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2.我单位是一个销售小汽车的4S店,请问我们帮客户代理上牌、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和车辆牌照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单位随汽车销售提供的代理上牌、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和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

33.机动车销售企业为客户代办银行按揭而收取的手续费需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34.某公司购销铝石,采购时以收购为主,销售时用火车发运到铝厂。铝厂要求二票结算,一票为增值税专用票,一票为公路联运票。联运票由运输单位开具给铝厂并由该公司转交给铝厂。铝厂给该公司汇来的运费是否记入收入交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联运票由运输单位开具给铝厂(购货方),由该公司(销货方)转交给铝厂,如果符合上述2个条件,可以不作为该公司(销货方)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购货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销货方将该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后并向购货方收取等额贴现息(开具收款专用发票),请问单独收取的贴现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单独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贴现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章 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3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7.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8.企业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服务性行业,偶尔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销售金额为一百多万元,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如企业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服务性行业,偶尔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9.新办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对应税销售额有规定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因此,新开业的纳税人(企业或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等)如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对应税销售额并无要求。

40.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成立当年吗?未达到销售额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吗?   
答: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1.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销售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据此,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销售收入包括免税收入。

42.哪些类型的纳税人不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3.请问如何理解“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这里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要如何正确解读呢?免税企业包含其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包括免税企业。

44.哪些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进行辅导期管理?
答: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二、另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5.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辅导期纳税人期满后不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无关,但其后续管理要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视不同情况处理。

46.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7.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48.我是一个刚成立的个体小加油站,请问可以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49.税务机关对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四章  税率及税目注释

第一节 税率

50.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51.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节 特殊规定

52.销售未经加工的天然枸杞花蜜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天然蜂蜜属于农产品的范畴,所以未经加工的天然枸杞花蜜适用于增值税13%的低税率。

5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冷冻的带鱼和虾,应该按照多少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单位销售符合上述规定的冷冻的带鱼和虾应该按照13%的税率缴纳税款。

54.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
答: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0〕17号)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确定前,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的增值税税率自2010年1月1日起恢复为17%。

55.麦芽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规定,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56.我公司生产后产生的炉渣出售给别人生产环保产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法规的其它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炉渣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属于税率为13%的范围,因此,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7.金属矿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食用盐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第一条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第二条规定,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58.从河里抽采沙子销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属于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因此,销售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税率,销售沙石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9.煤炭购销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第一条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因此,销售煤炭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

60.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规定,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61.销售桶装饮用水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2.公司准备在本地开办一家矿泉水厂,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有关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3.从药农手中收购中药材,经简单晾晒处理后出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六)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七)……。
因此,从药农手中收购中药材,经简单晾晒处理后出售应按照13%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64.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桂国税函〔2008〕185号)规定,速冻果蔬是指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和其他新鲜植物原料经水洗、去皮、加热、冷却、去水、速冻(冷冻)等加工后低温储存的产品。加工流程一般是:选料—清洗—切分—烫漂(对含纤维素较多的蔬菜)—预冷—沥水—快速冷冻—金属探测—包装—冷藏—装运(零下18度冷柜中)。速冻果蔬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园艺植物和蔬菜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65.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规定,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66.核桃油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规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7.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68.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制机井满足自身用水的同时,向周围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这种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5)自来水;6)……。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有关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提供的用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三节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

6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交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出售的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出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5月收购一破产企业资产,其中的机器设备是破产企业在90年代购入已使用近10年的旧设备,购入时对方只能给我公司开具4%的普通发票,我公司也未抵扣进项税。9月由于部分设备过于陈旧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故计划出售,但对出售此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率存在疑虑。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虽然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我的理解是因为2009年1月1日购进的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故在销售时也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我司不属于此种情形,故我理解我公司应该采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并且该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那么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贵公司是销售旧货的,应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款。                     

第五章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和销售额

第一节 应纳税额的确定

72.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或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73.商贸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促销费、入场费、条码费、广告费、销售返利费等费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贸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74.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发票,还是按货物的全价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差价开具发票。

75.汽车修理公司主营修理修配汽车业务,兼营保养和清洗汽车的服务。对于兼营的保养清洗服务如果没有单独核算,是否要一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于主营修理修配汽车业务并兼营保养清洗服务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果未单独核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二节 折扣销售

76.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77.我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在开具时于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但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请问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六章 进项税额

第一节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78.我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租赁生产机械设备一台,租赁方已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单位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关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从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从其他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只要取得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租入的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9.建筑物已经有专门的消防设施,但是由于生产设备使用了易燃的化学物质,为了降低火灾风险,专门为机器设备配置了灭火器,请问灭火器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灭火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46”的公安消防设备。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灭火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80.按《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其中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的上述货物,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取得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81.我公司购买一套财务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进项税能否抵扣呢?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是营业税应税项目,所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贵公司购买的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的,则不得抵扣,否则可以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

82.铁路运输发票哪些项目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根据上述规定,铁路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他项目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运输费用性质的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3.厂内二次倒运原料开具的运输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厂内二次倒运原料所取得的运输发票也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4.企业出售2008年购进、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口免税设备,是否允许抵扣已缴的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5.报社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纸张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6.我公司目前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但目前暂时无内销业务,请问购买的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你公司新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87.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能准确区分用于哪类项目,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答:一、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88.供电企业进行城市电网改造购进的材料如水泥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等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28为: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杆输电线路、水泥杆输电线路、木杆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其他输电线路;代码61为变压器;”
  因此,电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既不属于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89.我公司为化工企业,今年新建了一座填料塔和锅炉,并增加了几座工业生产用槽,构建这些槽、锅炉、塔类资产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下称“财税〔2009〕113号文”)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详见该文件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
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财税〔2009〕113号文更明确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塔、烟囱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资产如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范围内。
还应注意《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对于化工生产线上的槽归入272而不在代码03范围内;各类塔、烟囱属于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3范围内,但塔式化工设备如填料塔等归入2711。锅炉则归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6”的通用设备。
所以,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化工企业在构建槽、锅炉、塔类固定资产时,按税法规定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第二节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90.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轿车,该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91.我公司是一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于筹建期,目前购进一批钢材用于修建厂房,为此支付的运费能否准予抵扣进项税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于修建厂房购进钢材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2.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电线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租赁房屋用作办公场所,正常营业后购进的灯具用于维修或更换,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灯具和电线都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购进的灯具、电线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3.我公司于2008年9月成立,主营业务为热力供应,2009年开始建设桂林苏桥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已购入部分无缝管并取得增值税发票,请问:管道的进项税金能否抵扣?我公司形成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桥梁、集汽站等,如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你公司购进这部分进项税属于不动产的,以及形成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是不得抵扣的。


94.煤矿企业井下生产掘进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沙子、钢材等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备注:建造辅助巷道时使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巷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5-3-26”的构筑物,因此建造巷道使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95.我们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公司,公司刚购建了三个四十吨的行车设备(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同时为了遮风避雨,在行车外围又搭建了钢结构的活动板房屋面和屋顶,这样在行车的下面,形成了一个非露天的生产场所。在搭建活动板房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活动板房四面的屋面板就铆在行车的支撑钢架上,活动板房的屋顶也部分依托了行车的支撑钢架来承重。现在的问题是,行车和活动板房是否都属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修建行车和活动板房所取得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建的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行车,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购建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但在行车设备上修建的活动板房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购建活动版房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按规定抵扣。

96.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7.一般纳税人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98.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工作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购买服装取得的专用发票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100.一般纳税人新购置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能否抵扣其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02.按简易办法征税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点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3.我公司系小型水利发电公司,税务机关审批我公司发电收入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税率6%),请问我公司外购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吗?我公司销售材料是否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点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因此,你公司用于发电的外购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另外,你公司销售材料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同时此部分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0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节 进项税额转出

10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补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106.火灾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107.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仓库中领出一些自用,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不需作进项转出。

108.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109.公司购入的货物没有销售,过了保质期,如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等,要报废处理,是否属于正常损失?这部分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110.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应如何转出?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11.从仓库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新产品,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12.电梯公司销售电梯,并负责维护保养,在日后保养过程中需消耗些物品。请问,这部分消耗算不算是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并作进项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 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电梯销售并保养,属混合销售行为,其保养一并征收增值税,所以保养过程中的消耗物品不必转出,可依法抵扣。

第四节 抵扣凭证

113.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因此,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114.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新购买一部货车,在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的是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请问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应填写贵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而不是组织机构代码,否则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15.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对方公司所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请问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116.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17.我单位是付款方,收到物流公司2010年6月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由于保管不当造成发票丢失,作为付款方采取什么措施进行抵扣增值税?
答:在申报抵扣前丢失运输发票的,该运输发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8.单位购进一批货物,因货物数量很多,因此委托一家运输公司分多次运送,最后结清运费时,开具了一张汇总的运输发票,单位取得这张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9.一般纳税人取得某运输单位自开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未加盖开票人专章,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六点规定,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位。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因此,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货运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20.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的运费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运费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1.我公司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可以申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122. 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如何办理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23.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24.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取得的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节 抵扣期限

125.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的申报抵扣期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多少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同时该文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等文件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的规定。
因此,铁路运输发票暂时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12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可以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了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当月认证或采集后还不能在当月抵扣,必须取得《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后并按照比对结果通知书上列明的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抵扣时间进行抵扣。
取得的非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当月采集数据,在次月申报期申报当月税款的时候抵扣。

128.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第七章 税收优惠

第一节 增值税的起征点

129.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论销售收入多少都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另根据《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8〕95号) 第一条规定,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重新调整为: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因此,个体工商户按上述标准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二节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130.《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产品”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13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超过原值的物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超过原值都免征增值税。?

132.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133.生产销售各种奶制品是否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规定:农产品包括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不能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 其他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规定

(一)粮食

134.粮管所收购粮食自行销售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的规定,粮食体制改革后,继续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企业或个人(包括从粮管所分流人员)从事粮食经营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饲料

135.纳税人销售哪些饲料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据此,纳税人如果销售属于以上范围的饲料产品,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136.销售粕类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137.生产销售农药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因此,生产销售农药要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农药免征增值税。

138.氨化硝酸钙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的规定,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139.农用三轮车是否算作“农机”,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89号)的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从事批发、零售农用三轮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而对生产销售农用三轮的企业,则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40.生产销售尿素是否免征增值税?购进后销售尿素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因此,目前纳税人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批发零售尿素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141.企业生产有机肥产品,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再生资源及综合利用

142.生产以三剩物为原料的纤维板并销售,在增值税方面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1、木(竹)、秸秆纤维板;2、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3、细木工板;4、活性炭;5、栲胶;6、水解酒精、炭棒;7、沙柳箱纸板;8、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以三剩物为原料自产的纤维板,符合条件的在增值税上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143.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按什么比例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144.掺入废渣生产的水泥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规定,只有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且符合掺废比例的水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应照章征税。

(五)残疾人

145.我公司招收了一批残疾人,在增值税上有何税收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二、另根据该文第五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高新技术产品

146.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纳税人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二、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147.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148.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此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149.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50.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151.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的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通知生效前,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自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通知没有涉及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缴增值税的问题。
因此,不能免缴增值税。

152.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通过预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远大于销项税额。对此,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了,有什么规定?如暂时不想享受了,以后情况好转是否可以申请享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三节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53.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是否可按照商品混凝土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不能按商品混凝土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54.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第一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55.电梯公司销售电梯什么时候确认收入,因为这行业比较特殊,销售完要安装,安装后还要验收,等验收合格后都需要差不多一年的时间,对方才会要开票,那么应该怎样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就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贵公司销售电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根据具体销售核算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确认

156.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当月未开具发票,次月已补开发票,应何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该企业应于销售商品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157.2010年,某造船厂与外商签订购船合同,约定在2012年交付船舶并一次性收取全部价款。造船厂如何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造船厂应当按购船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58.销售商品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和开具发票的当天孰先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就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作纳税申报。?

第二节 纳税期限

159.增值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 纳税地点

160.增值税纳税地点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九章 增值税会计处理

16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先扣税”,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162.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年112号)规定,对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第十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节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3.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跨月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因此,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64.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165.企业在商场购买烟、酒作为招待用品,商场是否应该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商场销售烟、酒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166.我公司(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内)拟将一台已使用3年的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作为该参股公司的实收资本),请问我公司可否向该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167.公司销售产品一批,我公司和对方约定,如对方延迟一天付款,那么单件就提高10元,以此类推,直到付款日再作结算。请问:我公司在商品发出时可不可以不开发票,直到对方付款时确定应收金额时才开?或者发出商品时先按售价开出发票,待收款时,再按结算差额以价外费用另行开具发票?价外费用可否单独开票?如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单独开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延期付款按要求收到的款项可作为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单独开具的专用发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是可以抵扣的。

168.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答: 不能够重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69.对“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有无具体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1)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2)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170.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废,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171.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忘记在开票系统中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处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规定,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的,在办理当月的纳税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由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受理申报。在次月应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由税务机关与上期所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   
第三节 销项负数发票

172.销货方因市场价格下调给我单位部分现金返利,我们可以给对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73.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四节 特殊规定

174.辅导期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另据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75.企业由增值税先征后返改为免税后,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176.企业注销后防伪税控设备可否转让给其他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业。

[ 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11-6-20 13: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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