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5-18
问:我公司将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北京另一个独立法人公司,取得对价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转让时还是汇算清缴时缴纳?税法规定,技术转让费超过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技术转让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免缴纳?
答:1、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在汇算清缴时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
2、技术转让减免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技术转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