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临时经营收入如何缴纳房产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2-01
问:我公司是内蒙古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含有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一直未能出售,也未转为我公司的固定资产。因为以后还要销售,现在我公司将车库用于临时经营。车库部分出租,部分供车主临时停车并收取车辆保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请问对收取车辆保管费的停车位,我公司是应按收取的车辆保管费收入缴纳房产税还是应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行业包租客房征收房产税的批复》(内地税二函[1995]211号)第一条规定,对包租出去的客房,客房内设施、服务仍由出包单位负责管理的,其房产税从价缴纳,依照房产原值按规定税率计征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对包租给一些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办公用房的,且改变客房内部设施,其房产税应从租缴纳,以房产租金收入依率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的地下车库应按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管理的,收取车辆保管费的停车位其房产税从价缴纳,依照房产原值按规定税率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