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增加注册资本是否缴纳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1-03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5~2009年的盈余公积金为3573万元人民币。由于要增加生产线,2010年董事会用2005~2009年的盈余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2400万人民币。请问:
1、我公司是否因增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办事机构,我公司是否因增资为其代扣代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1、企业用盈余公积增资可以理解为先用盈余公积对股东进行分配,而后股东再以相同金额对公司增资。企业无论是分配盈余公积还是接受投资,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涉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转股决定,企业应按转股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转股部分视同分配代扣代缴相应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同时应注意,如果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应依照协定与所得税法孰优原则选择享受相应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