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免税收入实际上原本属于应税收入,只不过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了减免,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国家随时可能恢复征税。既然免税收入属于应税范围,那么与之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应可以参与所得税的计算。换一个角度考虑,如果不允许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税前扣除,那么,免税收入还有意义吗?纳税人还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吗?所以从这一点考虑,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是因为不征税收入针对的主要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对于不征税收入,因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且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既然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其相关支出也不应纳入支出范围。所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