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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可否在补缴当年作为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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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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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可否在补缴当年作为费用列支?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3-02-21
问:我公司2012年被税务机关查补征收2010年增值税10万元,同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1.2万元。以上税款我公司是否可以计入2012年费用,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否作为2012年费用列支?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当期损益,不得从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同时缴纳的增值税附加,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可以追溯到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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