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将公有住房出租给下属公司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纳税服务网
问:我市有一集团管理公司,下辖十几家投资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我市的1998年房改前即有一部分公有住房,出租给相关投资子公司。1998年后,该集团公司又购入两批房产,作为投资子公司的职工廉租房,以低于当地政府的政府指导价出租给相关子公司员工,有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廉租房建设批文。依据财税〔2013〕94号文件和财税〔2010〕125号文件规定,该集团公司向各子公司员工提供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到底符合不符合“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定义?是否也可以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的减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依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将公有住房出租给子公司,双方不符合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条件,不适用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政策。
集团公司将购入房产投资子公司作为职工廉租房,子公司将接受投资的职工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若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可享受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否则,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