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师条例》已提交国务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2016-03-12
“作为仅次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第三大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法律提供充分保障。”日前,长期关注税务师行业发展状况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再次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表示,就目前的立法现实看,一方面应该积极推动行业立法,另一方面应该借助税收征管法修订之机,明确税务师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地位。
郝如玉向记者表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主体,其特殊性表现在直接为公共利益服务,应该从法律上对机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对此,一些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立法可作借鉴。目前,我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三大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虽有专门立法并设置行政许可,但未涉及涉税专业服务资质、行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主力军,仅以部门规章为依据,法律层级太低,缺乏行业主体法的规制和保障。“在深化税收改革过程中,应将税务师行业立法纳入税收法治建设体系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郝如玉说。
郝如玉建议,应先由国务院制定《中国税务师条例》,规定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待时机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立法。据郝如玉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行政许可法立法程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中国税务师条例》立法报告。他建议尽快将其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加快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
在建议加快行业立法的同时,郝如玉希望通过税收征管法修订,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他说,日、韩、德、美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已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和人员的特殊地位。2008年举行的OECD税务管理论坛公布了《建立更强化的征、纳和中介三方的关系的报告》,明确税务中介机构在税收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国际上通过立法和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规范其发展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郝如玉说。
郝如玉同时表示,税收征管法应明确税务鉴证类业务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定业务。他表示,从主体关系看,税务鉴证类业务具有认定、证明的法律属性,涉及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税务中介的三方关系,理应通过法律明确。从职能作用看,税务鉴证类业务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该设置为法定业务。从监管方式看,税务鉴证类业务难以通过市场调节保证其质量,必须加强行政监管。税务鉴证类业务的质量判断标准,不同于一般的税务代理服务,不能仅用纳税人满意来衡量,而应该以是否符合税法作为唯一标准。如果仅靠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来监督其质量,就会出现市场竞争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考虑到涉税鉴证业务专业性强、责任重大,法律应该将这项业务赋予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