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会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摘要: 某公司于2011年向福州某商会支付年会费5万元,商会给我公司开具的凭证为收据。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对支付的会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收据是否可以作为入账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 ...
某公司于2011年向福州某商会支付年会费5万元,商会给我公司开具的凭证为收据。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对支付的会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收据是否可以作为入账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的规定,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由此可见,对于协会收取的会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另外,会计外部入账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向行业协会缴纳的不征收营业税的会费,属于企业发生的非应税项目支出,应取得行业协会出具的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作为凭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对会费尚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原有企业所得税中的规定。《国家爱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另《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协会会费计入管理费用,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照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因此,对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凭取得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原作者: 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