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15个误区
来源:连财
发布时间:2016-10-05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近日总局连续出台了3个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文件优惠力度大、涉税管理较复杂、且跨度时间长,有一定的理解与执行难度。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有关的15个误区列示如下:
误读一: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境内居民企业
【正解】
企业所得税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个人所得税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实施股权奖励的非上市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误读二:
境内非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权)期权行权日(含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下同)在境内上市之后的,只要属于规定的激励对象、未超过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的平均人数的30%;持有时间符合文件规定的,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正解】
境内非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权)期权行权日在境内上市前,且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时,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行权日在上市之后,因不符合非上市备案条件,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误读三:
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境内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只能以本公司股票(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标的
【正解】
激励标的除了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外,还可以是境内居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误读四: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对象,可以包括公司技术骨干、公司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总监、营销总监等公司领导
【正解】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对象为公司技术骨干、公司正副经理、财务副责任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司董秘、营销总监和人力资源总监等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不属于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激励对象。
误读五:
非上市公司符合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只要在行权之后且在主管税务部门备案的,均可以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正解】
非上市公司符合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在行权且备案后,如果岗位发生变动不再属于股权激励对象、或者有其他任何一项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要求时,均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误读六:
递延纳税的股权在持股期间,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因未实际取得现金,仍可以一并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正解】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在持股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收入(原递延纳税股权仍可继续递延),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不能继续递延),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误读七: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至行权日应持有满3年,行权日起至股票(权)转让应再持有满1年
【正解】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持有应满3年(含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误读八:
股权激励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权)方式必须是公司增发股权或者大股东直接让渡方式
【正解】
除了上述增发股权、大股或直接让渡方式,还包括法律允许的其他任何合法方式。
误读九:
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的30%
【正解】
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股票行权日的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的30%。
误读十: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可暂不纳税,只需在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时除了要按工资薪金所得3%—45%计算个人所得税外,在后续股权转让时又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税
【正解】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时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后续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误读十一:
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正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参照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误读十二: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就股权支付部分,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非股权支付额需计算缴纳所得税
【正解】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才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误读十三: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期间,被投资企业暂不能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计提折旧或摊销
【正解】
只要评估值不是明显不合理且被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被投资企业可以以经双方认可的评估价值入账,并可以相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误读十四:
个人享受递延纳税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需在确权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备案表》。被投资公司应在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正解】
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税收优惠无需纳税人本人办理备案手续,只需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代为办理即可。除了上述时点外,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误读十五: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正解】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