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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如何衔接?业界都在等

慈善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如何衔接?业界都在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2016-11-23


慈善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涉税条款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何顺利衔接实现“落地”?自今年3月慈善法公布后,慈善界对此一直高度关注。

基本概念存在差异

守穗人财税公益服务中心是一家致力于服务慈善机构的公益性组织。作为这个公益性组织的创始人,田婧自慈善法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就一直对其高度关注。当慈善法公布之后,她发现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在一些基本概念上存在差异。

关于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倾向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指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慈善法第八条则规定,该法所称慈善组织,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有关专家分析,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出台前,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于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慈善组织的定义,参照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概念。而随着这些年慈善的发展,慈善法的相关概念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田婧告诉记者,从两法的上述规定以及相关条款看,慈善法中提到的“非营利性组织”要比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概念要宽泛,标准也要低一些。尽管两个概念有重合的地方,但也有区别,在适用税法时如何准确界定,恐怕还需要更加清晰的财税文件予以明确。田婧还表示,守穗人财税公益服务中心一直想成为一家非营利组织,但是多次向民政部门申请未果。相比较而言,企业所得税法概念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则更难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像他们这样的“草根慈善组织”即便能够得到民政部门的批准,是否能够享受慈善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目前还不清楚。

“捐赠的概念两法也不相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黎颖露说。作为全程参与了慈善法的前期讨论和立法过程的专家,黎颖露对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涉及捐赠的条款都有深入的研究。她说,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捐赠,更多的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捐赠。但是,慈善法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黎颖露表示,如果有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或者通过非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慈善组织捐赠,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果能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具备哪些其他的条件?这些都需要明确。

关注实操层面细节

慈善法涉税条款都比较原则。这些原则性规定如何在实操层面“落地”,业界非常关注。11月14日,记者到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采访时,其财务部主任陈立新对此就很关注。

陈立新注意到,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涉税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等。

陈立新告诉记者,中国能建旗下有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子公司。凭借强大的全产业链(尤其在勘测设计领域)业务优势,他们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服务,业务范围遍布全球。自从慈善法出台以来,他们一直在研究“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条款。在陈立新看来,这一条款对他们公司而言影响重大。

原来,作为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践行者,中国能建及其旗下众多子公司在境外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为建立与投资国的良好关系,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方面会直接向当地贫困地区捐赠一些物资和款项,另一方面会援建一些医院和学校。陈立新关心的是,像这类支出今后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方面如何具体操作。“虽然我们没有统计这方面的具体捐赠额,但由于我们的捐赠点多面广,总额不会是一个小数字。”

在慈善法的诸多涉税条款中,“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款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要突破。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告诉记者,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超限额跨年结转扣除问题。从实务以及目前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看,并没有结转扣除的选项。“2016年度汇算清缴即将到来,慈善法中的慈善捐赠税收待遇亟待明确。”胡绵鹏说。

建议优化法规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从事慈善的意愿越来越强烈,社会慈善活动也越来越活跃,慈善活动的迅猛发展对制定和完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迫切需求。现行的税收法规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黎颖露建议,应该充分考虑到中国当前和今后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以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为重点,全面优化现行的慈善税收法律体系,特别是税收优惠体系。设计税收优惠制度时,一方面要考虑实现鼓励慈善组织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要考虑防范慈善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因而,各国都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标准,如主要从事公益性活动、不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收益用于公益事业等,作为赋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前提。

田婧则结合自身的亲身经历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资格认定等现有制度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法规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

不少业内人士还建议,鉴于落实慈善法的需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必要做进一步完善。同时,建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另外,对于慈善信托等企业关注的最新业务,如何从税收角度作出规范,也需要抓紧研究。黎颖露表示,慈善法如何与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考验立法机构和财税部门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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