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周年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政策新变化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发布时间:2017-04-24
在不经意间,全面推开营改增要满一周年了。对于营改增政策从一经出台到现在,一直争论不休。近日,税总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2017年第11号公告,按照前期的一贯做法,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而其中涉及建筑业的相对多一点。
一、分公司和项目部等可以接收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增值税独立核算
根据2017年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还需要结合相关的政策,笔者一叶税舟认为:
1.建筑企业总公司凭借资质签订的建筑合同可以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内部分公司和项目部等具体承揽建筑服务,除合同流符合建筑方内部流转外,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由具体承揽的分公司和项目部等按照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对接运作。
2.分公司和项目部等在对外承揽建筑服务时因资质等原因可以通过三方协议等方式通过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按照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对接运作。
3.根据现行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和项目部等一般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结合2017年11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各县(市、区)考虑到增值税对当地财政收入的影响,预防原有的预缴增值税收入的流失,笔者预测各地政府会充分利用本条规定,通过建筑项目审批、备案等环节,要求建筑企业在承揽建筑服务时就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项目部等分支机构,就地缴纳增值税。如此操作,也对其他税种一并解决财政收入分配问题。
二、扩大不预缴区域范围,跨地级行政区范围实行预缴
根据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笔者认为,这是对预缴适用区域范围的调整,但是对于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依然需要按照规定实行预缴(对于部分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政策则按当地执行)。预缴的方法和预征率目前暂时不变,即: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就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特殊情形的处理: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如上所述,该规定的出台可能促使建筑服务就地设立增值税独立核算纳税人的变化趋势。笔者认为,可能如此真的如此操作,也是有利于税收征管。
相关知识:地级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目前,我国地级行政区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四种类型。截至2017年3月,中国大陆地级行政区共计334个:地级市293个,地区8个,自治州30个,盟3个。
三、绿化养护适用税目明确
根据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对于园林公司的绿化养护的税目税率适用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对于绿化养护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基于增值税的链条特性,从整体性看,关系相对不大,但是对于市政等的绿化养护,由于政府部门等许多单位不存在增值税抵扣因素,该条规定倒是确实减轻了负担。
四、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7年6月1日起,继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后,建筑业也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其基本的政策适用规定基本一样,主要提醒的是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即俗称“二手房”),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实施时间有不同,不要搞错了!